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操作透明、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参评对象与名额分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籍注册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学校根据当年度教育部、财政部下达的名额,按各学院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数占全校有资格申报研究生总数的比例分配获奖名额至各学院。如学院当年满足申请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分配的名额数,多余名额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能参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荣誉可以兼得,但奖金不可兼得。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评审工作,统一保存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下属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制定、申报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下属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由其导师按照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推荐,并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将当年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工部负责解释。